一般而言,政策终结的主要形式有如下六种:
(1)政策废止。
即直截了当宣布一项政策的废止。政府根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不定期地清理、废止了大量不合时宜、过时了的政策。例如,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当即宣布废止了830余项与WTO规则不相符合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2)政策替代。
指的是新政策代替旧政策,但所面对的问题不变,所要满足的要求不变。在这里,新政策是对旧政策的补充、修正,目的是更好地解决旧政策所没有解决好的问题,以充分实现政策的目标。 (3)政策合并。
指的是旧政策虽然被终止了,但政策要实现的功能并没有取消,而是将其合并到其他的政策中去。合并政策有两种情况:一是将原有的政策内容合并到现有政策中,作为现有政策的一部分;二是将多个旧政策经过调整,合并成一个新的政策。比如,国务院将原来由各部委分别颁布的一些有关联的单行规章或条例合并成一部完整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来颁布实施,这样就具有了更高的政策权威,也便于各地更好地执行。
(4)政策分解。
指的是将旧政策的内容按照一定的原则分解成几个部分,每个部分各自形成一项新政策。当原有的政策过于庞杂,目标众多以致于影响到该政策的有效执行时,常常采用分解的办法,将原政策按主要的目标分解成几个较小的政策。这样有利于执行者明确政策目标,提高执行效率。
(5)政策缩减。
指的是采用渐进的方式对政策进行终结,以缓冲终结所带来的巨大冲击,逐步协调好各方关系,减少损失。主要表现形式有:缩小对政策的资源投入,减小实施范围,放松对政策执行的控制等等。政策缩减的另外一种方式是,把政策中过时的不合时宜部分废除,而保留了原来政策中合理的部分。
(6)政策的法律化。
一项经过长期实行,确实有效的政策,为了提高其权威性和强制力,经过立法机关或授权立法的行政机关的审议通过,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这是另一种意义上的政策终结。
1.重视说理工作,消除抵触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