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免征所得税;
2、增值税10万元属价外税,与所得额无关;
3、计税工资:260×800×12=249.6万元
应提取的经费等:249.6×56/320=43.68万元
此两项与实际工资和经费的差额:
320+56-249.6-43.68=82.72万元
4、购进卡车属于毅然资本性支出,不得一次列支。
应纳税所得额:
3800+110+0.5+7-1500-120-13-(320+56-82.72)-19.54
=1971.68万元
应纳所得税:
1971.68×33%=650.654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