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法律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但是一般按个人财产来判决。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我国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前够买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对于结婚后仍旧还贷问题,新婚姻法这样解释,婚前房产婚后还贷,如果是男方婚前购买,婚后,女方还贷,只能是男方向女方的借款,在发生婚姻变故时,男方时需归还女方还贷金额以及同期利息就可以。综合上述,婚前贷款买的房子不是共同财产。
不完全属于丶只能算结婚后共同还贷的那部分为夫妻共同产财产。旦要注意保存好所有的发票和凭证。房产证上的名字无所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