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需还在试用期内。如果你的转正日期是在4月1日,但是公司却在4月2日才告知你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你完全可以不接受;
2,公司有相应的绩效考核制度。如果公司就是以一纸通知来告诉你不符合录用条件,而具体的录用条件是什么,都没有明确的话,你也是可以不接受的;
3,录用条件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比如你是销售岗位,那录用条件可以是销售额达到多少。比如你是会计岗位,那录用条件可以是账目出错率。但是如果公司告诉你因为你不够细心,不够有耐心,不够外向这些没有具体衡量标准条件,那你也可以让他GO DIE了;
4,你得知道有这些考核标准。比如公司的岗位职责,绩效考核制度,关于试用期规定的人事制度。怎么证明你知道这些职责,制度,上面有你的签字。这些基本上入职培训的时候就会有。如果没有,那你也可以完全不接受。
5,公司的人事制度是经过全体员工讨论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加以公示的。什么意思?就是公司的人事制度当初制定的时候需要全员参与或者工会参与,并且公示过。
所以,当公司以试用期内不合格为由解除合同的时候,你不一定要乖乖就范的,如果没有按照这些程序来,你完全可以申请赔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内如果用人单位能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接触合同,且无需支付补偿金。
另外一个月内可以暂时不签合同,并不违法。
你工作13天,应该按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计算方法如下:
10000÷21.7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