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明确什么是混合销售,混合销售存在的前提必须是一项销售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看出,如果一项业务行为不是货物销售行为的话,则不存在混合销售的判断前提,无论其是否涉及货物均不成为混合销售行为。
二、混合销售是缴纳增值税抑或是缴纳营业税,按单位主要应税收入性质判定。
1、增值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2、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按上述规定分析,这些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主要是以缴纳增值税为主,也就是说,以缴纳增值税收入为主要收入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不以缴纳增值税收入为主要收入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不缴纳增值税。
3、对于不是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税法规定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由此可见,税法明确规定了“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是缴纳营业税。
以前的混合销售都是按照增值税货物和营业税劳务所占的比例来确定,哪个多就是哪种混合销售,现在都是按照主营业务来确定了,主营是销售货物就是增值税混合销售,主营是营业税劳务就都交营业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建筑业的混合销售需要区分货物是不是自产的,如果是自产的货物用到建筑业劳务中,要单独核算,货物交增值税,劳务交营业税,如果货物不是自产的,就都交营业税。
原来的营业税应税劳务有一部分在营改增试点地区已经营改增了,比如交通运输,此时如果销售货物,附带提供运输,小规模都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别计算货物的销售额和运输劳务的销售额,分别交增值税,运输劳务的税率是11%。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例如:商店出售商品同时负责送货上门,中间的出售商品为增值税销售,而送货上门则是营业税销售行为,这个业务就叫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
对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的单位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增收增值税,对其他纳税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
混合销售不是按照税种区分的,之所以混合 就是因为两税种的行为都同时发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