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是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不能疏忽。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
.供方的违约责任为:
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5%,专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0%—30%,具体比例由供需双方在规定的幅度内商定,并在合同中明确写明具体的比例。
供方所交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需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需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供方负责包修、包换或者包退,并承担因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供方不能在合同交货期内修理或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供方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需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供方应当偿付需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者灭失的,供方应当负责赔偿。
对需方自提的产品供方不能按期交货的,应负逾期交货责任,除承担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外,还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违约金。
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产品,供方应承担需方代保管、保养的费用,以及非因需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
供方未经需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需方的违约责任为:
中途退货,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5%,专用产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的10%~30%,具体比例可由供需双方在这个幅度内具体商定,并在合同中写明。
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予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自提产品未能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供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逾期付款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供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需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承担由于需方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实际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产品因需方保养不善而造成的损失。
违约责任条款约定一般可以在合同的两个地方描述:一是专门约定违约条款。二是如在质量责任、交付责任等条款后约定违约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