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劳动合同有哪几种,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2025-01-30 13:2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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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劳动合同无效法律后果有几种
(一)劳动合同全部无效
(1)劳动关系归于消灭。
劳动合同的订立违背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真实意思,或者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样的劳动合同被认定为全部无效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自然归于消灭。
(2)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支付报酬。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无论是哪一方的过错,只要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但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共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劳动报酬的数额,可以参考用人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用人单位无相同或相近岗位的,按照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条款的,除工资条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外,只要当事人约定的工资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劳动报酬的数额可以按照双方约定的条款确定。
(3)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前的各项福利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无效有过错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依法提供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前的各项福利待遇,包括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但是劳动合同因主体不适格而无效的除外。如果劳动合同无效是因为劳动者的原因,用人单位则无须向劳动者提供各项福利待遇。
(二)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是指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虽然被确认无效,但并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在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中,无效条款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对双方当事人仍有约束力。在实务中,劳动合同无效更多地体现为部分无效。
(1)调整无效部分使之有效,调整的效力可溯及于劳动合同订立之时
根据法律的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依法对劳动合同无效的部分进行调整,使之有效,这种效力则可以追溯到合同订立之时。如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该条款无效,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或者由当事人双方另行约定,并且应当补足以前的差额部分,同时还应当支付相当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2)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不能光顾着最终双方是如何约定劳动合同内容的,毕竟要是劳动合同最终被认定为无效,那么即使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对自己再有利,最终也是无法对双方产生约束力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就必须要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才行。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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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无效如何认定
签了无效的劳动合同怎么办

回答2:

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回答3:

一、口头约定的合同
个别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经营者出于企业自身需要,在招聘时故意不与求职者订立劳动合同,仅作一些简单的口头约定。由于求职者大多数极为珍惜这一就业机会,一般不敢对此提出或坚持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如此,一旦出现纠纷,求职者权益就将受到损害。我国《劳动法》第19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合同订立……”,因此,口头约定合同在我国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约定条款明显倾向用人单位一方,此种情形目前相当普遍,应引起求职者的重视。求职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一定要逐条审查,对一些不合理、显失公平的内容应坚决拒绝。
三、胁迫的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招工时,强迫劳动者交纳巨额集资款、风险金,并胁迫劳动者与其订立所谓的自愿交纳协议书,企图以书面协议掩盖其行为的违法性。《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附带保证的合同
部分企业为约束劳动者的行为。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硬性规定另签一份“保证书”,其内容是强迫劳动者接受一些不合理的规则和条件,并把该保证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来约束劳动者。
五、真假合同
某些外资企业、私营企业或集体企业为应付劳动仲裁部门的监督管理,与劳动者签订真假两份合同。以符合有关规定的“假合同”应付劳动管理部门的检查,实际上却用按自己意愿与劳动者订立的不规范甚至违法劳动合同来约束劳动者。
六、抵押性质的劳动合同
部分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跳槽”,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将其身份证、档案、现金作抵押物,甚至扣留劳动者应得的福利或工资,一旦劳动者“跳槽”,用人单位便将抵押物扣留。这种做法不但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而且严重损害了劳动者权益。
七、无保障的劳动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不具备病、伤、残、死亡补助和抚恤等内容,或虽有此条款但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一旦发生病、伤、残、死亡等情况时,企业或者以较低的金额给予一次性补助,其额度远低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和国家有关的法定标准,使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有相应的规定,即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由此可见,在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劳动者付出劳动后,企业应按照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支付给劳动者报酬,而不按照原来合同的约定支付。这是因为,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就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按照原来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报酬,逻辑上存在矛盾。
2.赔偿劳动者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2款规定,根据《劳动法》第97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避免签订无效劳动合同的措施
劳动合同无效时,用人单位不仅要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而且还面临行政处罚和赔偿劳动者损失的法律风险。因此,无效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而言是有害无利,企业应尽量避免劳动合同无效,防止劳动合同无效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1.了解劳动合同的特殊性,走出认识上的误区
不少企业认为,劳动合同的条款只要经劳资双方协商一致、签字认可,就具有法律效力,如实践中出现的“高薪代替社会保险”、“员工自愿超时加班”等条款。其实,这是一种误区,当事人混淆了一般民事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界限,就一般民事合同而言,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劳动合同具有特殊性,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受到诸多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受到劳动基准法规和政策的限制。劳动基准是为了保障劳动者最起码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而对用人单位劳动义务所作的最低标准的要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可以高于但不能低于劳动基准所规定的标准。凡劳动合同所确定的标准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劳动基准的,均无法律效力。在我国劳动基准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工资、劳动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保护制度等。对违反劳动基准的行为,不但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而且会导致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作为用人单位,必须把握法律劳动基准制度相关的界线。
2.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和政策,坚持合法原则
要避免签订无效劳动合同,最根本的还是好了解相关法规和政策,掌握相关的知识,在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内容的条款时,要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在合同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条款,就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合同里约定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就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规定。
3.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
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地位就是平等的,合同的各项条款的确定,都要经过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使用强加于人和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
4.借助外力,寻求指导
订立劳动合同时,为预防效力风险,企业可以寻求专业的企业管理咨询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士的帮助。有专门从事劳动保障法规政策研究的机构和人士作指导可以有力地防止无效劳动合同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