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产假。《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当下,我国女职工生育应当享受的产假,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另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增加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