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里面的若干条,在劳动仲裁厅上,仲裁员会怎么判,有没有法律效力

2024-12-15 08:15:30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你仲裁的诉求是什么?这里不太清楚,那就你提出的若干事项说明一下吧。
首先,从1-3都是霸王条款,违反了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属于无效条款,即使你签字了,也是无效的,是显失公平的。
其次,第4点是正常条款。但是员工手册的内容也要合法,如果内容违法,你也可以不遵守。
第三,从你最后一句话的描述中,我判断,你可以向仲裁主张以下权利:
一,补缴社保。自你实际在该单位劳动之日起补缴,你可以收集你的工资发放记录,如工资条、银行流水等举证。属于单位的单位举证。
因为这部分对你的影响最大,但是不到退休,现在还不到领取养老金的时候,你体会不到。
二,发放加班费。要收集能够证明你加班的证据、证人等资料。
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这个要看公司没有与你签订书面合同的时间了,如果是从08年1月开始没签订的,就要支付你从08年2月到签订书面合同之日期间的双倍工资。
这部分内容你没有提到,故视情况而定。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回答2:

第1、2、条款是无效条款,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劳动者的之前工资确认与否,不能在事后劳动行为调整过程中约定。属不当确立条款,有主观引诱当事人之嫌。
第3条 属违法订立条款,在劳动合同法第47条明确规定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此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款项引导劳动者放弃法定标准。
入职前几年(2008年1月1日以后)。公司没给签合同、没缴纳社保和没发放加班费的问题。申请仲裁同时举证。劳动合同法对不给签劳动合同,不缴社会保险有明确规定,你可以因此离开用人单位并得到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获得二倍工资赔偿或者第13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你要离开此单位可以按照第38条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 第46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回答3:

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有自愿性质的,但仲裁裁决书自双方当逼供收到之日起15日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即发生法律效力。在此15日前提出异议的,可以当作不算数,但你要去向法院提请诉讼了。

回答4:

劳动法08年实施的,之前不签合同正常。建议仔细看下《劳动合同法》,一些规定是法律强制的

回答5:

  1. 找相关律师咨询一下  搜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