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男方首付买房,离婚后房产如何分配

2024-11-24 1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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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男方在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男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2、夫妻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男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男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男方对女方进行补偿。
  3、法律依据:
  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婚姻法》(2001修正)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回答2:

您好,关于如何分割问题,首先需要看你们双方的离婚方式,协议离婚可协商解决房产归属问题。诉讼离婚,实践中一般会把房屋判给男方,女方可以要求贷款及房屋增值的补偿。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回答3:

离婚后,妻子有权利享有,夫妻共同还贷的那部分资金,以及房子增值部分金额的分配成果。 如果男方愿意把房子分配给女方,女方可以得到。
所以两人共同还贷的凭证要保留,以免日后的分歧。
如此之行,女人离婚难免吃亏,切勿轻易离婚,努力维系夫妻关系,于千万人中有缘牵手, 冥冥之中天定的缘分。

回答4: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lihun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lihun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所以,房子归男方所有,男方补偿女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回答5:

婚前贷款买的房子离婚分割方式如下:1、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贷款买房,婚后以一方财产还贷的,该房产归婚前贷款一方所有。另一方无权分割。2、婚前以夫妻双方名义贷款买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的,该房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可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法院依法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