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5日起,各区工商局、工商所正式启动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式,有效期3年)受理、审核、发证工作。
核 发 权 限
1、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核和发证工作由区工商局市场科负责,受理范围:辖区内在市工商局和区工商局登记注册的食品流通企业(含外资企业);
2、工商所按照区工商局委托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受理范围:已受区工商局委托、由工商所登记注册的食品流通经营者。
工 作 流 程
1、经营者申请字号名称→向区工商局许可准入部门(工商所)提出许可申请→受理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两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申请人的经营类型如实填写《〈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和《厦门市〈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评分细则》→市场科(工商所)审核→局长审定→核发流通许可证。
2、对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在有效期内申请增加、变更“许可范围”或“经营场所”,以及原《卫生许可证》未年检或过期的,也应按上述流程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办 理 期 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或食品流通许可变更申请予以受理的,市场科(工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现场核查时间)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区工商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市场科(工商所)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标准 评价意见 核查记录
1 人员
管理 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符合:有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不符合:无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符合
不符合
2 场地
要求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
2、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符合:经营场所完全符合两项要求的条件。
不符合: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条件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3 制度
建立
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符合:已建立制度,并形成书面材料。
不符合:未建立制度或未形成书面材料。 符合
不符合
不可以,食品流通许可证证可申请,但需要相关人员都现场核查,合格了才能批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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