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前提下,应区分如下情况分别处理:
1、在当事人与父母分户后的本次承包期限内,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应由原户主(父母)确权(该项以户为单位),到期重新分配后,再次发包时,双方分别确权;
2、宅基地使用权:在当事人从未以本人的名义申请过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下,可以凭本人的户口本、有效身份证等,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该项,并办理确权手续;
3、具体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事先咨询当地的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如:村主任等),具体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继承和户口无关,法律规定宅基地是集体土地不能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