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仲裁的,如对仲裁裁决不服,仍然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如果要起诉到法院,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未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人劳动争议一案,因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法院后,又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经法院准予撤诉。紧接着在撤诉的当天又起诉。法院受理一个月后法官找我去谈话说:“被告提出从法院准予你撤诉时原裁决就发生法律效力,你不能起诉了,主动撤诉吧。如不撤诉我们就依据[法释(2000)18号]驳回你的起诉。”[法释(2000)18号]“第一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我提出:“一、撤诉后在法定时效内再起诉是法律规定当事人的权利,[法释(2000)18号]只是说原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并没有说当事人丧失再起诉的权力。其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