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三位官员都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警务处长是保安局长的下属,但这二者并不是律政司司长的下属。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行政部门除首长行政长官外,由三层架构组成,第一层是司长,第二层决策局,被合称为“三司十三局”,第三层是各部门组成。另外少部分机构,如廉政公署、申诉专员公署和审计署、行政长官办公室、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等直属行政长官。
律政司专门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律事务,包括提出绝大部分刑事检控、草拟香港政府提出的所有法律草案、以及为香港政府提供法律意见。律政司没有辖下决策局,律政司的长官是律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是行政长官首要的法律顾问。
保安局是政务司下属决策局之一,主要任务是维持香港的公共秩序,内容包括治安、出入境、海关、监狱、消防及救护等等。最早在英国殖民地时期,英国人设立了防卫科维持香港的公共秩序,部门首长称防卫司。1973年,防卫科改称为布政司署保安科,部门首长改称为保安司。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后,保安科改称保安局,成为布政司署改称的政务司下属决策局。现任局长李家超曾经担任警务处副处长(管理),是首位警察出身的保安局局长。
香港警务处是保安局下设部门之一。英国殖民时期,警队英文名称为Hong Kong Police Force,在一些警队的官方文件,亦有使用Police Department,中文名称并不固定,有时译为总缉捕署,有时翻译为香港警察司署,1935年,警察队正式定名为香港警务处,同时使用香港警察队及香港警队为副名。
警务处处长是香港警务处的最高首长,所有香港警察的长官,俗称“一哥”,是香港警察职级中最高级宪委级职级;因为早年香港政府负责翻译的人选每次皆不同,警察首长之中文官方译名亦时有不同。政府档案中曾经出现的中文译名包括总缉捕官、总差役和香港差头等等;时至1909年,官方名称首次定为香港巡警道,至1917年改称为警察司,至1930年再改轮为警察总监。直至1935年,正式定为警务处处长,并且一直沿用至今。香港警察职级乃参考自英国警衔,英国警衔则参考自英国军衔,一般分为将军、校尉、士官以及兵的职级,警务处处长为上将职级。
香港回归后,警务处处长由行政长官提名,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警务处处长就警务处的管理及效率向保安局和行政长官负责,由三位副处长协助,其中一位主管行动,辖下设有两个处级部门──行动处和刑事及保安处;另外一位主管管理事务,辖下分为三个处级部门:人事及训练处、监管处和财务及政务及策划处;最后一位主管国家安全,辖下一个处级部门:国家安全处。
香港警务处是保安局辖下的一个部门,保安局是政务司辖下的一个部门,律政司跟政务司和财务司一个级别,但是保安局只归政务司管理,跟律政司没有关系,当然比较的话还是律政司大一点。寒2发哥是立法会议员,是香港立法机构议员,立法会可以弹劾行政长官,所以寒2中律政司司长收买立法会的人。香港律师分为大律师跟事务律师,一般大律师不自己接手案子,都是通过事务律师转接,而且大律师一般只专攻一个专业领域,不适合新人做,事务律师接手范围就很广,而且出庭的装扮也不同,大律师出庭需要带着假发,律师服装也不同
香港警务处是保安局辖下的一个部门,保安局是政务司辖下的一个部门,律政司跟政务司和财务司一个级别,但是保安局只归政务司管理,跟律政司没有关系,当然比较的话还是律政司大一点。香港律师分为大律师跟事务律师,一般大律师不自己接手案子,都是通过事务律师转接,而且大律师一般只专攻一个专业领域
律政司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
律政司司长跟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平级,权力和地位都仅次于特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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