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四十八条 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次立法构建法律适用法的体系,对于解决与日俱增的涉外民事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和法律意义。
《法律适用法》第一章一般规定中强调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叫最强联系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权衡各种与该案当事人具有联系的因素,从中找出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根据该因素的指引,适用解决该案件的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原则。这些因素通常包括当事人的出生地、惯常居所地、住所地、形式政治权利或从事业务活动的场所以及个人的意愿等。我们知道国际民事诉讼中有“不方便法院原则”,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其国内或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国际民事案件有管辖权,但从当事人与诉因的关系以及当事人、证人、律师或法院的便利或者花销等角度看,审理该案是极不方便的,而由外国法院审理更为适当,因而放弃管辖权的情况。而我国出于各种情况的综合考量,目前还没有规定接受这一原则,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确立说明我国立法已经有接受管辖权转移的征兆。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地位突出,在一般规定中第三条就规定了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这是在立法总则中对当事人自治原则的一个确立。第十六、十七、十八条又分别规定了委托代理、信托、仲裁中当事人的法律自由选择权;此外,在婚姻家庭、动产物权、债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及知识产权等各个方面,《法律适用法》均规定了可由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
《法律适用法》体现了保护弱者权益的重要一面,保护弱者是当今主要法系国家制定法律的重要考虑方面,我国现行立法中有很多条款体现了这一方面,如诉讼回避制度,法律援助制度,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先予执行等等,《法律适用法》的一切条款遵循了这一层面,如第二十五条: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第二十九条: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第三十条: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此外,第四十二条的“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第四十三条的“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第45条和第46条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通常有利于保护较弱方当事人的权益,因为经常居所地、劳动者工作地法律往往是他们最熟悉、最有利于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 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四十八条 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特点:从我国的实际出发,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着重解决发生涉外民事争议较多,各方面意见又比较一致的法律适用问题。要把我国多年来行之有效的规定和做法吸收到草案中,同时体现国际上通行做法和新的发展成果,进一步完善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