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还能够维持,有和好的可能,即使一时调解无效,也不能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婚姻法》(2001修正)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这个没有一定的标准,如果感情破裂的证据充分可能判,也可能不会判离,需要进行第三次起诉。
如果能查明的事实和查实的证据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可以的。
可以缺席审判,但还是必须查明事实。
如果一次离婚判不离,判决生效六个月后,二次起诉离婚,没有其他情形下(被告方属于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没有找好监护人的等),通常会考虑判离,因为对起诉一方来讲,已没有继续与另一方共同生活的意愿了,属于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判决不离,已无益于双方的生活。
被告故意不到庭,是其对诉权的处分,法院查明事实后,会依法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