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交易合同中,交易双方经常同时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两个条款。但在法律上,这两者并不一定能同时适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都是合同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违约金具有补偿和处罚的双重属性,而赔偿损失主要是一种补偿性质的责任形式。
一、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能同时适用的情况
当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经济损失时,没有违约的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的同时,就不足的部分赔偿损失。但二者相加不得超过违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例如,甲和乙签订一份《二手房交易合同》,合同约定违约金为2万元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甲又将房产出让给丁。甲的违约行为给乙造成了5万元的经济损失。这种情况下,乙既可以要求甲支付2万元违约金,同时还可以要求甲赔偿损失3万元。
二、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不能同时适用的情况
当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足以弥补实际经济损失时,没有违约的一方不能要求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赔偿损失。还是以甲、乙的交易为例。假设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10万元,甲的违约给乙造成5万元的损失,则乙只能要求甲支付违约金10万元而不能同时要求赔偿损失5万元。
因此,大家在二手房交易中,违约金不能约定过低,应适当高于一方违约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但也不能太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