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一案例,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现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已过去的3个月已无法履行,现依据87条之规定按“经济补偿的标准的二倍”,这个标准,按我的理解是,未履行部分未达6个月,因此,用人单位应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2的赔偿金,妥否?另外,用人单位已依据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批对劳动者进行了提前退休的决定,应当如何救济?仲裁?如劳动者胜诉,就意味着,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不予认定,用人单位如何否决,仲裁机关能否否决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实际上会依据裁决书,撤消该行政许可吗?按我的理解,劳动者只有先行政复议或诉讼,撤消了行政许可才行您有何见解??请赐教,麻烦把结果发至tzb708@126.c0m如能回答,不胜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