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相关的工程质量监督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在我国现阶段,自从我国建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以来,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不断的颁布和发展,比如说《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在各个省、市甚至县中都出台了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从而进一步的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水平,可以说我国现阶段的工程质量监督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初具规模。
(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已经基本形成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推动了我国各行各业中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的形成和完善。在整个建筑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涉及到建设企业、监理部门、政府的监督部门以及用户的监督等多个环节。其中,建设企业主要负责工程的建设,同时建设企业还要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负责,一项建筑工程的质量好坏直接由建设该工程的建筑企业负责。监理部门主要负责在建筑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对其中的一些微观的质量进行管理,同时还协调整个工程的进度,为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奠定坚实的基础。政府部门主要是通过监督对整个建筑工程主要的一些质量行为进行监 督,特别是其中的一些重要结构部位,从而在整体上维护公共的利益。最后建筑工程的质量还要受到用户的评价与监督,一项建筑工程的质量应该严格的符合用户的实际要求。
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质量监督管理的力度不够 虽然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仍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比如说政府的质量监督管理力度不够,相关的单位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意识比较薄弱,在建筑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无法严格的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工程质量的监督。在一些建筑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一些建筑工程在没有经过相应的法定程序就进行开工的现象,甚至一些单位本身的资格或者技术能力根本不足以承担该建筑工程的建设;一些建筑工程在进行施工图纸的设计以及绘制时也缺乏相应的审核,从而导致了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由于图纸中存在问题而造成整个建筑工程质量下降的现象。在对建筑工程的方案进行设计时,有的设计单位为了尽量的降低建筑工程的成本以及加快建筑工程的进度,所以就会忽略建筑工程中的一些细节,而就是因为这些细节的存在,最终导致了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存在问题。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之所以存在这些问题就是因为我国的建筑市场发展还不是特别成熟、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力度严重不足导致的。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不够全面,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 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不够全面就会造成建筑市场在发展的过程中缺乏法律法规以及相应制度的保障,从而出现行为 不规范的情况。
一般情况下,我国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建筑工程在进行承建以及设计的过程中,没有严格的遵循相关的规范条例,特别是在建筑工程的承建过程中总会出现一些“走后门”的现象。
第二,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总是将该工程进行层层的转包,从而从中获取利润。
第三,建设单位为了获取高额的利润,在进行招标的过程中总是特意的压低价格,同时还将一项建筑工程分给多个企业进行施工,这样就会导致建筑工程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无法进行统一规范的管理,从而严重影响了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
(三)片面追求工程的进度而忽略了工程的质量 对于一项建筑工程来说,如果要进一步的提高其施工质量,那么就必须合理的安排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进度,保证其施工速度以及施工进度能够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配,不能单纯的追求施工进度而忽略了对施工质量的控制。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实际的建筑工程施工中,一味的追求施工进度而忽略了施工质量一直是我国建筑行业的一大难题。相关的施工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应付检查或者追去所谓的工程倒计时等,在进行建筑工程的施工时,总是一味的加快建筑工程的建设,但是与此同时他们却忽略了自身建设单位中施工人员技术水平的高低以及施工设备的质量问题,从而导致了工人的技术水平以及设备的性能无法解决快速施工带来的一系列质量问题,最终也就导致了建设的建筑工程的质量存在着很大的隐患。
三、如何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一)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实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制化和标准化 对于建筑工程相关的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而言,西方发达国家相对于我国来说已经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所以我国在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的过程中可以充分的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相关的成熟经验,从中汲取一些科学合理的措施进一步的加强我国工程质量社会咨询服务保障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工程质量的社会咨询服务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对建筑过程中监理的行为进行规范,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风险管理以及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强制性的担保等。除此之外,还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市场上一些主体要素的监督管理,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多引进一些专业知识和技能先进的人才,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全方位的挖掘这些人才的潜力,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实现专业化以及规范化。最后,国家相关的部门还应该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制定,保证与建筑工程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与国际相接轨,实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国际化以及法制化。
(二)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三大体系,促进市场的良性运作 众所周知,一项建筑工程的建设是由多方共同参与的,所以这也就决定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受到多个方面的影响,建筑工程前期的决策与设计、施工前的准备、施工过程、施工原材料以及设备、使用过程中的维护等都会对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为了从根本上保护建筑工程的质量,我们就要全方位、全过程的对建筑工程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我们通常所说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三大体系是指各建设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社会监督保证体系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体系。其中社会监督保证体系又包括工程保险和建设监理等方面。在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三大体系中,建设主体质量是实现建筑工程质量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建筑工程的建设需要不断的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专业化,进一步的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保证其在建筑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正常的运转,为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以及培训的力度,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以及技术水平 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相对于其他的工作来说属于一种法律性、技术性以及经济性比较综合的管理工作。因此这对参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人员的素质以及技术水平都有着很高的要求。在建筑工程的建设过程中,为了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水平,相关的部门应该进一步的增强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一方面,相关的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该具备深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同时还应该对监督过程中常见的一些方法和手段进行熟练的掌握,对于质量监督过程中涉及到的一些法律法规或者一些标准规范也应该进行充分的了解,从而保证自身在实际的监督管理过程中能够及时的发现一些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另一方面,工程监督管理人员应该定期的参加一些相关的培训,及时掌握和运用社会上一些新兴的监督管理知识和技能,保证自身的监督管理能力与时俱进。最后,一个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如果要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那么就要进一步的提高相关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设置一些激励机制,充分的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保证水平高、能力强以及知识丰富的工作人员的潜力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从而全面的完成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使自身的监督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最终提 高建筑工程的质量。
(四)完善相关的工程质量监督手段或方法,进一步提高质量监督管理的效能 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决定了建筑工程在提高自身质量的过程中应该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进一步的提高自身的科技含量,所以这就要求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过程中应该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以信息技术作为支撑点,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网络化以及现代化。对于监督方法而言,应该促进其向着科学化的方向不断发展,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过程的过程中,及时的对涉及到的一些设备以及仪器进行改进和完善,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过程中不断实现现代化、科学化以及标准化,保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使用的技术装备能够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及时有效的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增强监督管理的效率,最终实现监督管理的信息化,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效能。 结语 总而言之,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是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因此,在建筑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的加强对如何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探索,保证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能够以科学合理的监督管理方式进一步的增强监督管理能力,从根本上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为用户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居住环境。
当前在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港澳台未列入统计)中,除北京、上海、重庆三地外,其余28地均已出台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相关政策。其中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领域,浙江、湖北等地区试行的是涵盖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四川、青海等地则明确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建筑企业以保证保险形式提交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此外还有以安徽为代表的地区实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投保后发包人同样不得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在较晚开展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山东省,继2018年10月发布《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2019年10月发布《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后,山东省再一次扩大试行范围,决定自下月起以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取代工程质量保证金。
值得注意的是,在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的实践基础上,《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下简称意见)全面优化了工程保证保险在缺陷责任期的运营机制,有的放矢推动质量保证保险制度落实。
1、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对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的市场化作用
不同于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试行方案仅要求承保保险公司设有分支机构、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意见额外要求:承担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熟悉工程建设领域情况,具备工程建设履约保证保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相关保险业务业绩。这全面抬高了市场门槛,保险公司需具备承保能力以及履约保证保险、安责险等承保业绩方可承保,因此市场主体被限制在水平到位、经验丰富的险企中,市场竞争得以维持较高水平,监管部门也可借助各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经验有序监管。
与此同时,意见还细化完善了浮动费率形成机制,要求保险公司根据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和工程施工质量状况等实施差别化费率,并组织或委托专业力量进行保后的质量状况评估以及保前的风险防范、费率确定。前者旨在促使费率水平和质量风险的合理匹配,后者侧重借助第三方质量风险控制机构(TIS)的力量,迅速弥补缺乏历史赔付数据及质量风控经验的劣势。
在“保证金时代”,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质量监管多由监理人员承担,其对于工程质量的保障普遍心有余而力不足。而意见充分发挥了保险在风险转移、增信保障中的作用,致力于以市场机制弥补缺陷责任期内的质量监督空缺,进一步落实承包商在工程竣工后的维修责任。
2、依法优化保险人权利义务
不同于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试行方案中“保险机构在收到发包人按要求提供的书面索赔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先行履行赔付义务”,意见删除了对于保险机构履行赔付义务的天数限定。
这与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以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示范条款》第十五条相对应: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另外,尽管意见删除了“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予以追偿”的规定,但依据法律法规和示范条款,保险公司依然可以代位追偿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与此同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建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负主体责任,顺带附有工程分包商的连带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可依次追偿各责任主体,进而完成质量保证保险工作流程。
3、完善险种监管
不同于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试行方案中的“对企业提供虚假保证资料或虚假保单的,要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要求,意见直接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及时查处企业提供虚假保证资料或虚假保单等违法违规行为,一来填补了监管主体规定空白;二来转变监管思路,变信用监管为行政查处;三来取消了对于投保企业单方面惩处,将由投保企业和保险机构共同承担责任。
与此同时,意见新增了监管要求,明确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应及时查处保险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这进一步强化了保监部门的监管角色,未来不按规定使用报批条款费率、不按合同履行保险人义务等市场乱象有望得到集中整治。
另外,与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试行方案一致,意见延续了“试行期间,各保险机构不宜以联合体形式开展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业务”规定,这能够避免权利与义务在保险公司间分散、加大监管难度。当然,这也要求监管部门强化同业业务监管,避免风险过于集中以及市场恶性竞争。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建筑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能够带动第三方质量风险控制机构以及保险公司自身的发展,也能极大释放政府监管压力。随着其作用的不断凸显,采用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规范建筑市场、确保工程质量将逐渐普及,政府、监理、保险、TIS等多元主体参与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新模式也将逐步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