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工资但是我们没有证据,去劳动局有用吗

2025-01-03 0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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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员工因为工#资问题和单位出现纠纷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如果证据掌握在单位手中的,那么单位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如果单位不提#供证据,那么单位承担不利的责任。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单位拖#欠员工工#资,一般情况下员工都需要和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单位按时支付工#资,在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调解,如果调解无效,那么员工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索赔。并且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回答2:

有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拖欠工资的证据。
可拍照、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方式采集部分证据后投诉,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对工资表、出勤表、用工入职登记表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 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取证方式多样,例如:
1、拍照(厂房、设备、人员、大门口、宿舍、营业执照、规则制度、出勤表)
2、录音、录像(索要工资现场录音录像、电话录音)
3、纸质材料(营业执照、工资表、出勤表、花名册等材料,复印件也行)
4、证人证言(同事、客户、邻居、厂房房东等)
5、其他证据材料(姓名牌、胸卡、名片、饭卡等)

回答3:

1、公司拖欠工资,申请劳动仲裁没有证明,只要证明了劳动关系,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有: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