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保证金账户内的存款是否具备质押担保的性质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以
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五条)关于金钱作为质押物的规定来判断。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金钱设定动产质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将金钱以特户、
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二是该金钱已经移交债权人实际占有;三是双方之间的质押合同依法成立。
首先,保证金账户中的存款是否已经特定化。货币资金的特定化是指实质的特定化,而非形式上的特定化。本案中,乙担保公司在甲银行开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甲银行对其实行专项存储,专户管理,在保证金账户余额不足最低额时,乙担保公司还应及时补足,甲银行对保证金账户采取的此种管理形式,已经限制了保证金账户中资金的流通功能,因而能够认定乙担保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存款已经特定化。
其次,乙担保公司是否已将保证金移交甲银行实际占有。判断保证金是否已经移交债权人实际占有,应根据该保证金是否为债权人实际控制来判断。本案中,甲银行与乙担保公司约定该保证金存款账户,实行专项存储,专户管理。甲银行在实际操作中也是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进行日常的管理,就此而言,保证金账户的占有控制权已经交由甲银行,即乙担保公司已将保证金交由甲银行实际占有。
最后,双方之间的质押担保合同是否已经依法成立。
法律关于这块没有明确约定,一般担保公司在和客户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就会对保证金的优先受偿性做说明,如果出现风险,保证金当然首先弥补风险亏损,不然保证金收取也没有意义了,如果没有违约风险,保证金都是退还客户的
一般担保公司在和客户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就会对保证金的优先受偿性做说明,如果出现风险,保证金当然首先弥补风险亏损,不然保证金收取也没有意义了,如果没有违约风险,保证金都是退还客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