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责任是在主债务被起诉或仲裁且无法执行的情况下,才承担保证责任的。因此,是否启动一般保证责任,与主债务的诉讼是息息相关的。若主债务诉讼中止或中断都影响一般担保责任的执行。因此,一般保证随着主债务的中止或中断而中止和中断;
连带保证责任是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就可以承担的担保责任。可以说,这时候的连带保证是相对独立于主债务的,主债务的诉讼是否中止根连带保证无关联,但是保证是主债务的从义务,若是主债务诉讼中断,那么主债务的诉讼期限又从头开始,那么连带保证也的随着从新开始计算,因此连带保证责任随着主债务诉讼的中断而中断,但不随着中止而中止
你好:民法里最乱的就是担保法
现在物权法颁布了之后,有许多内容已经取代了担保法
担保法解释的内容有许多已经自相矛盾了,比如你所说的《担保法解释》第36条,就已经不是你理解不了问题了,你也不必深究,那样就钻如了立法者的逻辑时间未转化的旋涡。
前半个问题,要注意连带保证和一保证的责任承担形式,债权人的权利主张途径;后半个问题要理解诉讼时效中断与诉讼时效中止的区别.
详细解释会比较复杂,稍微查一下相关资料,就能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