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执法,应理解为执法者故意诱导他人实施违法行为,从而对其进行处罚。
执法,是公权力赋予执法者的责任和义务,执法者的职责应是规范相对人的行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钓鱼执法以扰乱社会秩序为前提条件,与立法本意是相悖的,这是宏观上看。微观上看,钓鱼执法者直接参与了违法行为,亦应承担法律责任。
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
不能在当事人无犯罪意思的前提下引诱其犯罪,因为法律是惩治违法者,而非寻找潜在的违法者.
因为他不是人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