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对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有了很明确的规定,由此引申,我们可以归纳出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的前提和条件:
1)、抵押权人取得不动产抵押权时是善意的。所谓“善意”是指抵押权人客观上不知道抵押人无抵押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事实;且不知道抵押人是为逃避债务以及司法冻结而设定抵押的事实。这也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
2)、抵押双方当事人已就抵押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了登记,并将抵押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抵押权作为不动产物权的一种,其设立必须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