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因此,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暂估价值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扩展资料:
固定资产的会计计价
(1)原始价值。
原始价值也称历史成本、原始成本,它是指企业为取得某项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全部价款以及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采用原始价值计价的主要优点在于原始价值具有客观性和可验证性。
同时,原始价值可以如实反映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是企业计提折旧的依据。因此,原始价值是固定资产的基本计价标准,我国对固定资产的计价采用这种计价方法。
这种计价方法的缺点在于,在经济环境和社会物价水平发生变化时,由于货币时间价值的作用和物价水平变动的影响,使原始价值与现时价值之间会产生差异。
原始价值不能反映固定资产的真实价值。为了弥补这种计价方法的缺陷,企业可以在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公布固定资产的现时重置成本。
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登记入账后,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企业不得任意变动、调整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①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如产权变动、股份制改造时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重估。
②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③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④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⑤发现原固定资产价值有误。
(2)重置完全价值。
重置完全价值也称现时重置成本,它是指在当前的生产技术条件下重新购建同样的固定资产所需要的全部支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