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规定,开办期间费用一律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不再使用待摊费用科目。 不过,新准则是上市公司强制执行的,其他企业可以执行,也可执行原企业会计制度。如果执行原企业会计制度,可计入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待开业后一次性转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等)。
计入摊销费用——开办费
长期待摊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