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域,在积极调解婚姻、邻里、损害赔偿、生产经营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的基础,对公民与法人、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法人与法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实际生活中,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纠纷十分广泛,如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产生的种种纠纷,农业产业化服务的合同纠纷,划分宅基地、财务管理等纠纷,这类纠纷的主体往往是农村村民与农村合作组织、经济组织等;企业在改制、租赁、兼并、破产、收购、转让过程中与职工之间的纠纷,或者因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用等发生的纠纷,这类纠纷的主体为企业职工与其所在的企业;城市街道市政建设、危旧房屋改造过程中因征地、拆迁、安置、施工、噪音、道路交通等引发的纠纷,这类纠纷的主体主要是城市居民与城市市政管理组织、施工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剩余4591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