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D 、52600
职工福利费: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40000*14%=5600
工会经费: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扣除基数为工资薪金总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40000*2%=800
职工教育经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0000*2.5%=1000
调整后利润:200000+(10000-5600)+(5000-1000)+2000=210400
应交所得税:210400*25%=52600元
答案选D
1.职工福利费调整10000-40000*0.14=4400
2.教育经费调增5000-40000*0.025=4000
3.营业外支出调增2000
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200000+4400+4000+2000=210400元,应纳税额=210400*0.25=52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