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可以走。不是因为你提前一个月告知,法律规定是提前30日书面形式告知。
我说的必须可以走,是因为你的单位是个小加工坊,没签劳动合同,那么就代表用人单位肯定没给你交社会保险。所以,你可以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随时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这个事,既然己经达成离职协议,可以与老板商量到时把这半月工资一起结算给你,因为一个厂,招人回来使用还要有个培训过程,新人的工作效率是很低的,作为人道立场,晚走二个星期也不是啥的事!就当帮下老板的工作!
你走了就走了,没什么法律责任。
但是作为一个有责任心的人,不应该随随便便就离开,你至少要给点时间公司这边找个人安排一下,既然老板希望你腊月15走,如果你没有急事,那你工作到腊月15再走呗,毕竟做人这东西,要对得起自己的工作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