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39条约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既然出现出资额一样,那么就应当在出资协议当中约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主持权。如果之前没有约定那么由两个股东自行协商解决,公司法对此没有明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