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里面的每个成员都有名字,而公司生产的每个产品也需要注册自己的商标。姓名是每个人在社会交往中和他人区分开来的称呼,而商标则是消费者眼中不同的品牌。如果一种商品没有商标,那么就没有自己的品牌,客户可能很难记住它,商品复购率也会更难提高。注册商标可以让商品脱颖而出,也方便商品进行营销,让消费者记住这个品牌,从而再次购买。一些商标注册成功之后竟然成了无效宣传,企业虽然花费了一些时间和金钱,但是却没有得到回报。
什么样的商标是无效宣传?
企业递交申请资料并且缴纳了注册费用,等待一段时间终于成功注册,然而已经注册的商标却成为了无效宣传。这是因为已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或者是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才完成的注册,商标局会宣布此注册商标无效。个人或者单位如果发现某商标违反了商标法,也可以请求商标局宣告此商标无效。
如何正确又合法的注册商标?
花费一番功夫注册的商标最后却被宣布无效,这不禁让个人或者企业有些失落,这也警示人们在注册商标的时候一定要从正规的渠道注册,也要遵守商标法。申请注册商标是一件专业的事情,需要提供一些资料,而注册之前最重要的就是要设计一个独一无二的商标,绝对不能和已有的品牌商标重复或者有极大相似之处。也有很多专业的中介可以帮助企业注册商标,在选择的时候一定要去专业、合法的中介公司。
只有注册了商标一个产品才有姓名,企业才有自己的品牌。成熟品牌能够给企业带来很高的效益,然而品牌侵权也是司空见惯的事情。这就要求每个企业以及个人不仅要遵守商标法,也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因1:连续三年不使用
有人问:为什么之前注册了一个商标,现在用得很好,为什么别人还可以撤掉?
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是收到了商标局发的一份通知函,里面的第一句就是,有人依据商标法第49条规定,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撤你,我们简称“撤三”,这句话意思是说,别人是有法可依的,简单来说,就是汉字也好,英文字母也好,组合来组合去也就这么多,商标审查又是相同或近似不能注册的原则。
总之,商标是稀缺资源,商标的有效期是十年,如果大家手上多囤几千几万个商标,那真正需要用到商标的人就没有办法注册了,为了让稀缺资源有效地使用起来,所以才有了商标法第49条。《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撤三”。
“撤三”成功后,商标所有者将失去该商标的专有权。当然,如果想要申诉的话也是可以的,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商标局提交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或者说明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如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
原因2:恶意抢注商标
所谓“恶意抢注”只是人们的通俗称谓,按现行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对违反该规定的新申请注册商标,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对于已成功注册的商标,自其注册之日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均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如果是恶意抢注,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可随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原因3:商标成为通用名称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的重要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因此《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具备显著性。如果注册商标被频繁用于描述指定商品,导致其逐渐成为通用名称,该注册商标拥有的显著性将大大减弱,因此会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原因4:不规范使用,随意变更字体图案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随意改变商标的字体、图案,这种常识性的错误,中小企业犯的最多。很多企业主观的认为,商标是我的,想怎么用就怎么用。从《商标法》角度看,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不规范使用商标,轻者会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导致商标专用权的丧失;重者,上述行为一旦构成侵权,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原因5:商标到期未续展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限期。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也是有保质期的,商标注册成功后,有效保质期是10年,过期之后就商标将被撤销!这就涉及到商标十年续展。《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一满,还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商标将被注销。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中"是注册商标的存在状态,表示该注册商标已被其他单位或个人申请无效,或被商标局宣告无效,正在复议或在诉诉过程中。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商标权的宣告无效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制度。
这个词语的意思就是这个商标已经被其他单位用了,或者是你的申请根本就无效,然后商标局也没有通过,最后也会面临复议或者诉讼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