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都有提到的,具体条例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3、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章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人员和职责分配:
一、人员安排
1、组长(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副组长(企业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
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组织领导工作,指导、督促各车间、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范规程。
(二)负责组织制(修)订和审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和资金投入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大检査、督査,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职业危害行为。
(五)负责协调、指导和督促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并作出部署;负责协调处理解决重点、难点隐患或问题。
(六)负责组织编制和审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七)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生声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拓展资料: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程序
1、企业自评,企业成立自评机构,按照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2、申请评审,企业根据自评结果,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提出书面评审申请。
3、评审报告,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按照相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报送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书面通知单位,并说明理由。
4、审核公告,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对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书面通知申请受理单位,并说明理由。
5、颁发证书和牌匾,经公告的企业,由安全监管部门或指定的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证书和牌匾由总局统一监制,统一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