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弯冲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租裂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缓刑异地执行的书面条件:《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弊闹闭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般要看当地的实际情况,因为社区矫正每个地区的经费(按人头发放)拨放标准不一 ,有些地方拨款多他就容易接收,有些地方拨款少他就不愿意接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向法院说明情况,提交你的长期居住地的证明,请法院向你居住地的司法局发函,委托调查评估;当地司法局核实情况后,同意你在当地接受社区矫正,就可以将你的材料由法院转给司法局办理接收等手续。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3月1日施行)一般是由居住地的县级司法局进行接收登记等手续,由你居住地的基层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具体的规定得看当地的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每个地区的细则是根据当地情况自己制定,会略有不同。
下面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中相关的规定,其他地区的实施细则我不太了解,你可以去咨询当地的司法局。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 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圆枯,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 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第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由其居住地区县司法局负责受理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社会调查委托和核实居住地的事宜,并办理报到登记手续。居住地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社会调查和核实居住地,并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和日常管理工作。
对已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进行首次接收时,如本细则第六十条所列居住地的情形其具有二种以上的,由其选定的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司法所分别负责办理报到登记手派腔槐续和接收管理;如本细则第六十条所列居住地的情形其均不具有,一时难以确定居住地的,由其户籍地区县司法局先行负责办理报到登记手续,户籍地司法所先行负责接收管理。
社区矫正人员户籍地区县司法局应当配合其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开展社会调查和居住地核实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对于拟适用缓刑、假释的被告人、罪犯,需要委托区县司法局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应当提前向其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发函,并附起诉书或者刑事判决书副本。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缓刑的,应当随案移送社会调查评估报告。
受委托的区县司法局应当根据委托尘友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罪犯的居所和生活来源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家庭帮教条件、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在收函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委托机关。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提交调查评估报告的时限由人民法院与区县司法局商定。
对因被告人、罪犯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或者确有其他特殊原因,无法进行调查的,受委托的区县司法局可以不予调查,并向委托机关出具未予调查的书面说明。
第六十条 本细则所称“居住地”,特指社区矫正人员的固定住所地,包括下列五种情形:
(一)产权由社区矫正人员所有且未被租借、赠与、他用的住所地;
(二)由社区矫正人员合法租赁且剩余租期在六个月以上的住所地;
(三)产权由社区矫正人员亲友所有或与社区矫正人员共有,未被租借、赠与、他用,且亲友书面同意接纳其在此居住的住所地;
(四)由社区矫正人员亲友合法租赁,剩余租期在六个月以上,并且其亲友书面同意接纳其在此居住的住所地;
(五)被判刑前在原工作单位提供的住处居住,被判刑后或出监所后其原工作单位书面同意其在该住处继续居住的住所地。
可以。
根据2012年3月1日施行“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五条之规定 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亮镇回执。
按照你的说法,一是法院(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对拟执行非监禁矫正(社区矫正)的人员要进行审前调查,也就是对你进行调查,居住地是否具备社区矫正环境;
二是在法院审理过程,应及时向法院提供你现工作地(居住地)的:稳定的生活来源、固定的工作和住所(自己和配偶的房产或具有长期的租赁改键迟合同)等相关证明,由法院对居住地进行核实核李确认,如果确认事实存在,可直接在你工作地(居住地)执行。
可以,法院让你签居住地时你签你所住的地址就可以了,法院会把你资料寄到你居住地的司法所。
不可以,先去你居住地的司法局司法所报道然后在申局山世请工作唯郑地司法所的监管。然后由居住地司法所给工作桐肢地司法所发函,移交缓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