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化妆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6月发生的经济业务如下:

2024-12-21 20: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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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不含税收入*30%
消费税:20*30%=6 万

2.组成礼盒出售的,一并计征消费税
消费税:20*30%=6 万

3.委托加工收回时已经被代收代缴消费税,收回后又直接销售的,不再计征消费税

4.税法规定只对‘高档’护肤品征收消费税,这里没有说明,假定要计征消费税。
税法规定,用外购化妆品生产化妆品,已纳的消费税可以抵扣。
应抵扣的消费税:10*30%=3 万

5.视同销售
消费税:1*30%=0.3 万

应纳消费税=6+6-3+0.3=9.3 万

回答2:

(1)销售化妆品不含税收入应缴纳的消费税:20*30%=6万
(2)护肤品和化妆品的成套礼品盒只要是打包销售即使护肤品不属于化妆品的税目要合并缴纳消费税:20*30%=6万
(3)收回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直接用于销售的不需要再缴纳消费税,收回继续加工成其他应税消费品的缴纳的消费税可以抵扣。
(4) 护肤品不属于化妆品,不能抵扣消费税。
(5)应视同销售,应纳消费税为:1*30%=0.3
所以当月应纳消费税为:6+6+0.3=12.3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