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劳动部没有关于劳动合同的若干规定这样一个规范性文件,你应当是问“脑溢血是否属于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的特殊疾病”,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二条以及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76条规定,特殊疾病是指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疾病。脑溢血是由高血压合并细小动脉硬化、脑血管畸形、动脉瘤、血液病、血管炎、瘤卒中一种突发症状,不是一种疾病,所造成的后果可能造成构成特殊疾病的病情,但不是所有脑溢血都符合特殊疾病的范畴。
脑溢血为突发病人、不是绝正明白不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脑溢血为突发病人、不是绝正明白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