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两位的回答可能有误,只有以下情况才需要进项转出:将外购货物用于员工福利、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
其中,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不包括自然灾害,也不包括自然损耗。
所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分录
如果是自然损耗,在盘亏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300
贷:原材料 300
在批准处理时
借:管理费用 3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300
如果是自然灾害,在盘亏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300
贷:原材料 300
批准处理时
借:营业外支出 3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300
如果是非正常损失,在盘亏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351
贷:原材料 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1
批准处理时
借:营业外支出 351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351
原因待查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351.00
贷:原材料 300.00
应交税费——转出进项税 51.00
原因查明,属自然损耗(如果是自然损耗就进营业外支出,如果是存货管理不当盘亏就进管理费用)
借:营业外支出 351.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351.00
企业盘亏的原材料,会计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300
贷:原材料 300
对于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引起盘亏应负担的增值税,应一并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51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1
对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发生的损失,应作如下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351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