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因自身资金周转不过来,是不能申请缓交的,但如是符合下述规定的,可以按进行申请缓交税款。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义务扣缴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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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税收征收管理法
问:缓交税款需要哪些条件?手续如何办理?
答: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满足条件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义务扣缴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所谓特殊困难,主要是指: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如果你是因自身资金周转不过来,是不能申请缓交的,但如是符合上述两规定的,可以按照以上进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