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若因为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在约定或《解释》规定的期限内买受人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当事人没有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间的情形,解释直接作了如下规定:当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当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如果执意要打官司,可以去北京拓夫律所看看,我在这家打过官司,感觉还不错。
如果因没按期拿到房产证,给你造成了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你完全可以到法院起诉开发商,要求赔偿。
什么原因呢?开发商质量问题还是国土局审批出什么问题?和开发商协调啊、、协调不了就得打官司、、
按期拿到房证???当初怎么说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