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有利。
原因如下:
1、是为了规避新劳动法中对于干满十年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很多用工单位,解除了员工的合同,然后要求这些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约,最后在由劳务派遣公司将这些员工派遣到原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摇身一变成了和这些员工没有劳动关系的一方。
2、是出于经济利益。增加正式员工就意味着正式员工的工资总额就要有更多人来分摊。最好的办法就是使用劳务派遣,因为使用劳务派遣员工不算企业的正式员工,而且人工费用在财务上可以列入“代办费”“工程费”等其他各种名目里,根本不会占用正式员工的工资总额。
3、就是为了规避法律责任。因为用工单位如果使用了劳务派遣,那么其雇主身份是很模糊的,只要身份一模糊,责任就模糊。如果出现事故或者是纠纷,就可以和劳务派遣公司两边相互推诿。
4、利于管理。因为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员工没有劳动合关系,随时可以将派遣员工退回。派遣员工由于随时面临失业的压力,自然工作努力。
依据《
劳动合同
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最好是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要去和
劳务派遣
公司签。
因为和
劳务公司
签合同,相当于使用
劳动派遣
,对用人单位极大的有利,对劳动者极大的不利。
拓展资料:
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定《
劳务派遣合同
》,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务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人员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
聘用合同
关系。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另一人才中介等专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再由该人才机构派到用人单位劳动,用人单位与人才机构签订派遣协议。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劳务派遣
prince16139
说的已经很详细了,我也不建议你跟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虽然我就是人力资源公司的,但是我太清楚这里面的区别了,我老婆本来就是事业单位的正式编,在第一个五年合同结束后公司要求签订劳务派遣的合同,我就没让她同意,后来她就继续作为正式编在这家单位里工作,而那些同意了的都是一人拿到一笔补偿金,然后就成派遣工了,跟这家单位没有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