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计税方法基本上与“二税”一致,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根据财税〔2005〕25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所以公式中的增值税部分还应加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产生的免抵税额;如果当期有免抵税额,一般在生产企业免抵退汇总表中会有体现。
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的城建税计算公式应为:
应纳税额=(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免抵税额+消费税)*适用税率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城建税是根据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不同层次的需要而设计的,实行分区域的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纳税人所在城市、县城或镇等不同的行政区域分别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具体规定为: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这里称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这里所称的“县城、镇”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城、县属镇(区级镇),县城、县属镇的范围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区域范围。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1%。
纳税人在外地发生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按纳税发生地的适用税率计征城建税。
穗地税函[2005]216号文明确:随着城市化工作进程的不断深入,市属各县有的已撤县建市,有的撤市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地税征收机关对辖区内发生变化的区域,须按区域的属性分别按以下适用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属于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维护建设税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城建税的纳税基础,是企业实际交纳的三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注意这里是实际交纳的税额。税率会根据城市规模不同而略有差异,一般大城市是7%,中小城市是5%,乡镇是3%不等。教育费附加(有的还有地方教育附加1%)税率3%,计税基础同城建税。你们厂销售货物,如果是当月有应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要按税率计算交纳。比如你当月销项税100万元,进项税90万元,没有期初留抵。当月应交增值税=100-90=1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应交的消费税和营业税。那么,你应该按应交的增值税额计算交纳附加:应交城建税(假设你公司所在地税率为5%)=10*5%=0.5万元;应交教育附加:10*3%=0.3万元;地方教育附加:10*1%=0.1万元。
城建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其他税种不同,没有独立的征税对象或税基,而是以增值税、消费税“二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随“二税”同时附征,本质上属于一种附加税。
扩展资料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缴纳“二税”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缴纳“二税”中的一种,就必须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建税纳税环节确定在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环节上,从商品生产到消费流转过程中只要发生增值税、消费税的当中一种税的纳税行为,就要以这种税为依据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建税的纳税基础,是企业实际交纳的三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注意这里是实际交纳的税额。税率会根据城市规模不同而略有差异,一般大城市是7%,中小城市是5%,乡镇是3%不等。
城建税=本月(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本月免抵额)*税率教育费附加=本月(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本月免抵额)*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