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审理的程序是怎样的?

2024-11-14 15:4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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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民事诉讼的法庭审理会经过什么样的程序

回答2:

(一)法庭核对原被告身份及相关信息,包括到庭的人数、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
(二)法庭宣布当事人诉讼的权利义务及法庭纪律。
(三)法官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四)原告宣读起诉状及诉讼请求。
(五)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状发表答辩意见。
(六)双方提交并交换证据。
(七)双方就证据表示质证意见。
(八)法官通过询问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进行法庭调查,来查明案件的事实。
(九)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后,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展开调解工作。调解如果成功,出调解书
,案件审理完毕;调解如果失败或不同意调解,则进入下一个程序。
(十)原被告双方进行法庭辩论。
(十一)原被告双方进行最后的陈述。
原则上,案件的庭审都会依据上述的十一个程序分步进行。但在某些离婚案件中,法官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例如将第九步的调解程序提到第四步,在原告未宣读起诉状前就开始调解。法官的作法也是符合程序要求的,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离婚案件应当调解贯穿始终。另外,整个程序可能不会一次开庭就进行完毕,如果证据较多的话,可能光是质证就需要开两到三次庭。不过不管开多少次庭,整个审理程序是不会变化的。

回答3:

  开庭程序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