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六年八月三日《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要根据上述目标,制订本辖区切实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改善环境质量的具体目标和措施,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人要依法履行环境保护 职责,坚决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要将辖区环境质量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人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环境保护问题,并形成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