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可以由股东各自委派或指定某方单独委派吗?

2025-01-01 11: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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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可以。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和三十八条我们可以知道股东仅仅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的权利。

也就是说若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则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是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选举产生;经理则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第37条

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释义】
股东会是由股东组成的机构。股东参加股东会是股东作为投资人权益的重要体现。股东会的成员是全体股东,因为股东是实际出资人,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本条强调所有股东即“全体股东”,是平等地体现股东的投资者权益。股东参加股东会是法定权利。不是公司的出资者,不能称作为公司的股东,也不能成为股东会成员。

本条用“公司的权力机构”一词来界定股东会的性质。所谓权力机构,是指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需要由该机构来做出决议,权力机构既区别于执行机构,不执行日常业务,也区别于监督机构和咨询机构。

股东会只负责就公司的重大事项做出决议,集体行使投资者权益。股东会以会议的形式行使权力,而不采取常设机构或日常办公的方式,是由股东会的权力性质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公司制度的基本原理所决定的。

股东会行使职权所作决定的范围,本法第三十八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股东会在作出决定时应当遵守。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参考资料:法律教育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第37条

回答2:

不可以,企业的董事、监事、应由股东协商选出。而经理由董事、监事任命。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 修改公司章程;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2.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拓展资料: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有:

  1. 新公司法设立专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对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关联交易等做出规定。

  2.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3.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法 百度百科

回答3:

根据《公司法》第37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是有股东会选举和更换的,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是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选举产生。根据该法第46条的规定,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回答4:

章程应这样写:1、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五名。其中A推荐3人,B推荐2人,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公司设经理1人,由B推荐,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3、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B推荐,由股东会任免。

回答5: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