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校学生实习期间是否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比如用人单位主动要求与年满16周岁以上的学生签订劳动合同,

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2024-11-18 01:09:20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是指自然人依法成为劳动关系中的主体条件,它包括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两个方面。在劳动权利能力方面,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民年满16周岁即具备劳动能力,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享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就在校学生而言,只要其年满16周岁即依法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就应当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同时在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取得毕业证书是在校学生成为劳动者的前提条件,其劳动权利能力并不能因其学生身份而受限。决定一个自然人是否有劳动行为能力的因素有年龄、健康、智力、行为自由等,对于年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来说,绝大多数属于健康群体,具备自我支配劳动能力的权利和能力。在校学生成为劳动者没有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即使《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也没有明确表明禁止在校学生就业,否定在校学生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只是赋予用人单位可以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只要在校学生提供的勤工俭学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就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综上所述,在校学生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应该被认定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其权利义务关系受劳动法调整。

回答2: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以上是劳动部95年8月颁布的对劳动法的解释,其中有一条说明了学生实习期间的身份问题。但是这里很明确是“业余时间勤工俭学”,视为学习(实习本意也是实践中学习),这个时候未建立劳动关系,不视为劳动关系,因此付出劳动最多算是劳务关系,给一点补贴性质的实习费。

但是,现在生活中有很多技工学校,三年大专,第二年开始就有很多到工厂干活了。这个工作一般是学习帮忙联系的,工厂给学生实习工资,学校也会得到一部分。如果说脱离了“业余时间勤工俭学”,而且不是带着学习的目的参加实践的,那么就是劳动关系了。

这样的纠纷很多,国家的认定也会区别对待,总而言之,如果单位承认是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对学生而言,是比较有利的。

在劳动纠纷案例中,我了解到,实习分为就业型实习和学习型实习。前面所说的就属于就业型实习,将来毕业了也是优先进入这个单位工作的。就业型实习,国家会认定为劳动关系。学习型实习,是真正意义的实习,有的连劳务关系都算不上,就是学习。可以不支付任何薪水或者补贴,我们报社同意接纳实习生,还要求对方每月支付实习费给报社,否则就不同意来实习。

综上而言,就业型的实习其实就是开始工作了,是劳动关系,要执行劳动法相关的规定,比如最低工资、社保、加班工资、假期、劳动合同等。
学习型的实习,就是学习。
我的回答你应该满意了吧。不明白可以追问。

回答3: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可以不签订,签订也不违法。

回答4:

不具备。不是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