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危货经营单位企业在职人数超过50人就需要设置2个及以上的安全管理人员。
2、《安全生产法》: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通常情况下,公司安委会例会,主要会对日常工作作阶段性的总结,提出日常检查的问题点,指出不足,加以整改,同时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的困惑或难题。
1、会议召集者在开会之前,应做好有关资料准备工作,会议上要讨论研究解决的问题应列出,重要会议会后要下发会议纪要。按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进行传递,并对存在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2、通知参加会议人员时,要把会议主要内容、开始时间、大约需要多长时间、会议地点交代清楚。
3、被通知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应按时参加会议,做到善始善终,确实不能参加的要在开会之前和召集人说明情况,并得到允许。对未经允许擅自不参加或迟到、早退的人员,由会议召集人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4、会议上决定的情况各部门和责任人,必须不折不扣地认真执行,及时完成。
5、每次安全会议都要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包括日期、参加人员、召集单位、主持人、会议主要内容、处理结果、决议执行情况的检查等,安技部门应定期对各种会议记录及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考核。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全生产
1、安全生产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危货经营单位企业在职人数超过50人就需要设置2个及以上的安全管理人员。
2、《安全生产法》: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确定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方针,在此方针的规约下形成了一定的管理体制和基本原则。
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体制是: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的格局。
监督管理的基本特征:权威性、强制性、普遍约束性。
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危货经营单位企业在职人数超过50人就需要设置2个及以上的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包括:企业的总经理为安委会主任,副经理为副主任(主管安全生产),成员为各部部长或者车间主任。
第一责任人是总经理(厂长)。
执行人(委员长)是分管安全的副经理或副厂长。
推进事务局由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负责人和取得相关资质的管理人员来担任。
下属组织应包括公司各大部门,每个部门不同科室各推选一名作为本科室的安全责任推进担当。
另外,公司里如果有常驻其它公司的人员,也要协议指定安全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