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付款方式并不合规,一来银监机构对企业对公账户转款往个人账户监管是比较严格的;二来税务对销售业务的核查重点是三流合一,即:货物流、票据流、资金流。当然如果这个收款的个人账户是在税局有备案,也就是说这个账号在会计账是做核算的,那就没问题。建议:如果协商公对公转账对方不接受,让收款写银行账户说明,注明XXX个人账户、账号XXXX、开户行XXX用于结算双方往来,并改善发票对应名称的公章。这样至少付款方的风险能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