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不能执行。“唯一住房不得执行”系对适度执行原则的误解,也是对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误读。简单地认定“唯一住房”就是“生活必需”,既不符合适度执行原则的初衷,也易使被执行人以“唯一住房”为由规避执行。所以要严格区分被执行人“生活必需”的住房与“唯一住房”,之间不能划等号。
可以拍卖该住房。但被执行人如无另外住房的,则得解决其居住问题(如租房)。
看实际情况而定。对于执行的财产,要扣除家庭成员必要生活需要部分的财产。余下的财产才能执行。
看情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