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破产时,未到期债务可以提前要求清偿吗,还是将该债权转给破产企业的债权人?
可以提前要求清偿,但应当扣除未到期的利息。经债权人会议同意,法院确认后,也可以将该债权转给破产企业的债权人。
依据: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2、BCD能够要求E企业就该笔债务提前清偿嘛?还是用别的方式来寻求补偿?
可以要求提前清偿,但具体负责要求E企业提前清偿的应该是该破产企业的管理人。
依据: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如果不清偿的话,A企业终结后,E欠A的钱就不用还了?
如果A企业终结后,该笔债权没有被转让给第三方,即使E还钱,它应该还给谁呢。我的理解是不用还。但如果是普通清算,由股东继续承担企业的债权债务,股东有权利要求E企业继续清偿。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时,可以提前要求赔偿的。
《企业破产》第46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只有先向法院申请A破产(《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再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可百度一下)的规定才能要求E提前清偿债务。
但依照第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A)的债务人(E)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债务人的债务人(E)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即不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拒不清偿债务),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BCD只能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而不能要求直接分配E的一百万元。(详见《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