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经济生活往来中,人们往往将借条写成欠条,将欠条写成借条。其实,借条和欠条是有重要区别的。
一、 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1、含义及其相应法律关系不同: 借条一般反映为法律上的借款合同关系,借条则是借款合同的凭证;而欠条则是往往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是一种比较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
2、产生的原因不同:借条一般是基于借款事实而产生;但是欠条则可能是多种法律关系产生的后果:譬如买卖、服务等。
3、区别的法律后果:
(1)未规定具体还款期限的借条及欠条的诉讼时效不同: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 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2)举证责任不同: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 鉴于,欠条和借条的区别,因此,欠条、借条的写法应当注意。
二、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定金,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条款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如果合同中只约定定金,但实际上没有交付定金就不能没收违约方定金或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还有,根据《担保法》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在实务当中定金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订约定金,即凡在意向书一类的协议中设定了订约定金,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就存在,如果合同双方没有按约定订立正式合同,则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当事人就可以适用定金处罚。但我们经常会碰到当事人在任何协议或意向书都没有签订的情况下就交付定金,这种情形下,如果一方违约就很难要求违约方双倍反还定金或没收定金;
2、违约定金,即在合同中约定以定金的放弃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而约定的定金。合同中可以约定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作为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违约。“不履行”分不同情况可作了不同约定,一是明确规定违约定金处罚的条件不但要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还要有因该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结果,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二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没有履行,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了损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没有完全落空,这时,可以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定金处罚,但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罚;
3、解约定金,即以定金做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支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一方虽然以承担定金损失解除了合同,但在守约的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损失大于定金收益的情况下,解约方仍然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订金虽然与定金一字之差,但“订金”不具法律上“定金”的性质,意思大相径庭。
在合同中,如果写的是“订金”,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 有些个人和企业利用人们法律知识的欠缺,在订立合同时,故意设下陷阱,将定金写成“订金、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或押金”等,以逃避法律责任。所以,为避免损失,在与他人签合同时,一定要加以注意。
借条与欠条的区别
一、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
二、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的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
三、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的时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辩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要向法院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既可,对方要抵赖的话一般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的时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
订金和定金的区别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相比之下,“订金”虽不是法律上的“定金”,但在签合同时,却经常使用。一字之差,意思大相径庭。合同中,如果写的是“订金”,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
有些个人和企业利用人们法律知识的欠缺,在订立合同时,故意设下陷阱,将“定金”写成“订金”,以逃避法律制裁。为避免损失,与他人签合同时,一定要留点神。
一、借条与欠条的区别
借条和欠条都属于债权凭证,它们的法律效力没有高低之分;只是二者在具体的适用情形上有所区别:
第一,借条是指借别人的现金或财物时写给对方以证明债权债务存在的一种便条文书;而欠条则是借了别人钱财在已经归还了一部分的情况下,对拖欠部分所写的以证明此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证明;
第二,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第三,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
第四,在诉讼时效上的区别,借条如果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应该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债权人未曾主张权利的就不能开始计算时效,因而其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欠条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债权人在出具欠条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超过2年法律就不予保护。
二、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定金,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条款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如果合同中只约定定金,但实际上没有交付定金就不能没收违约方定金或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还有,根据《担保法》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在实务当中定金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订约定金,即凡在意向书一类的协议中设定了订约定金,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就存在,如果合同双方没有按约定订立正式合同,则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当事人就可以适用定金处罚。但我们经常会碰到当事人在任何协议或意向书都没有签订的情况下就交付定金,这种情形下,如果一方违约就很难要求违约方双倍反还定金或没收定金;
2、违约定金,即在合同中约定以定金的放弃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而约定的定金。合同中可以约定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作为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违约。“不履行”分不同情况可作了不同约定,一是明确规定违约定金处罚的条件不但要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还要有因该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结果,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二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没有履行,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了损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没有完全落空,这时,可以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定金处罚,但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罚;
3、解约定金,即以定金做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支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一方虽然以承担定金损失解除了合同,但在守约的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损失大于定金收益的情况下,解约方仍然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订金虽然与定金一字之差,但“订金”不具法律上“定金”的性质,意思大相径庭。在合同中,如果写的是“订金”,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
有些个人和企业利用人们法律知识的欠缺,在订立合同时,故意设下陷阱,将定金写成“订金、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或押金”等,以逃避法律责任。所以,为避免损失,在与他人签合同时,一定要加以注意。
很全面,一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