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2010年12之后的11个月两倍工资,就是再发一次工资
2、要求2.5个月的经济补偿,违反劳动法规定辞退的,可以要求两倍补偿金
3、如果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辞退的再加一个月
经济补偿金=补偿时间*你离职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平均工资的算法:是当月所有的应发工资数,就是扣个人保险及公积金以前的那个数。
劳动法依据: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楼上的朋友说的很不错,但是数字上有些出入,我再通俗一点说明吧:
一、依法“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应发放双倍工资,如持续满12个月,则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此条,你可以获得补偿:
1.2010.11.1-2011.11.1期间,因为公司未给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额外再领取12个月工资。
2.自2011.11.1起,你与公司已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于你2012年3月签订的合同是没什么法律效力的。
二、现在公司主动提出对你解除劳动合同,除非你违法了公司政策或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否则你可以获得以下赔偿:每满一年获得一个月的补偿金,即可以获得两个月的工资补偿。工资计算标准为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
三、如果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你准备办理离职的话,需要再补偿你一个月工资。
这样下来你可以获得15个月的工资赔偿。具体流程如下:
1.搜集你2010.11.1即入职公司的证据,包括协议、见证人、或者工作往来的邮件、文本等等资料或录音,以防公司不认账。
2.先电话给劳动监察部门实际调查,然后起诉公司,提起仲裁。
程序很简单,大部分劳动部门是会帮劳动者解决的,不一定全是出于好心,也可能是他们可以以此敲诈一下企业~小捞一把~呵呵。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